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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证明开具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6-07-17 来源:国税局 编辑:

   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对   象:个人
    责任部门:国税局
    联系电话:0478-6630609 0478-6630637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设定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办理材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表格下载:未有表格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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