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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凭证换开、重开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6-08-18 来源:国税局 编辑:

   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对   象:个人
    责任部门:国税局
    联系电话:0478-6630609 0478-6630637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3:00—6:00。

  设定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或重开。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办理材料

  (1)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换开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

  (3)重开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收费情况:无 

  表格下载: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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