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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锦后旗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18 来源:政府办 编辑:王圣珏
 

杭党办发〔2017〕17号

关于印发《杭锦后旗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各镇、太阳庙农场,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杭锦后旗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做好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我旗人口均衡发展。

中共杭锦后旗委员会办公室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

 

杭锦后旗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巴彦淖尔市委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做好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我旗人口均衡发展,现制定如下办法。

  一、重要意义

  人口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坚持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立足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响应国家的号召,全面推行计划生育40多年来,我旗计划生育家庭做出巨大贡献,广大计划生育干部付出艰苦努力,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人口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资源环境压力有效缓解,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极大改善,有力促进了全旗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应清醒看到,当前我旗人口发展态势日趋复杂,人口总量压力较大,人口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老龄化程度加深、性别比不平衡等人口结构性问题突出,实现人口均衡发展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人口多、人均资源占有量少的基本旗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最大限度发挥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对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人口形势发展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要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把握新时期人口发展的形势、规律和特点,用法治思维、创新精神和务实作风,不断完善新形势下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使计划生育成为惠及广大家庭的甜蜜事业,为全旗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中央《决定》和自治区《意见》,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幸福绿色杭锦后旗、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

  2.法治引领。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治对生育政策落实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法治水平。

  3.创新发展。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关注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

  4.统筹推进。注重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做到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落实与服务管理改革同步推进、配套政策措施同步制定和实施。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构建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基本形成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计划生育治理能力全面提高;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目标,初步形成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调控机制和治理体系。保持适度生育水平,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三、主要任务

  (一)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1.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政策、管理、服务相互有效衔接。各旗县区要综合评估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引导群众按政策生育,加强对重点人群和重点区域的管理,确保政策平稳实施。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挂钩,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旗卫计局

  配合单位:旗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全面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符合政策申请生育三个及三个以上孩子的,仍然实行生育审批制度。优化再生育审批流程,推行一站式服务和代办制、承诺制,实行限时办结。全面推行网上办事,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效率。推进生育服务证、母子保健手册、儿童预防接种证等证件整合,逐步实现“多证合一”、一次领取。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牵头单位:旗卫计局

  3.完善出生人口监测预测机制。完善旗、镇、村(居)三级出生人口监测网络,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依托村(居)工作网络和队伍,落实信息采集制度,坚持自主采集,加强办事采集,推动部门协同采集,做好出生人口统计与监测工作,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质量。开展人口变动情况和生育意愿摸底调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形势分析,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加快推进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实现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教育、社会保障等人口基础信息共享,为加强和改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撑。

  牵头单位:旗卫计局

  配合单位:旗公安局、旗统计局、旗民政局、旗教育局、旗人社局、旗经信局

  4.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根据人口变动情况和生育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及妇女儿童专科医院为主体、旗级综合医院(包括蒙医中医医院)为技术支撑、民营医疗机构为补充,健全完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院、妇产科医院以及综合医院、蒙医中医医院产科、儿科建设,适当增加产科、儿科床位。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婴幼儿托管中心、幼儿园等服务机构。

  牵头单位:旗卫计局、旗教育局、旗发改局

  配合单位:旗财政局、旗民政局、旗人社局、旗住建局、旗国土资源局

  (二)大力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5.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再生育和不孕不育人群的服务和指导,向不孕不育等生育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优化整合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高龄孕妇健康指导、高危孕产妇健康管理和孕产妇、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完善急救转诊网络,保障母婴安全。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等专业人才培养,做好产科和儿科医生、助产士在岗和转岗培训。扩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考核招录产科、儿科医生的自主权。合理确定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价格,建立向产科、儿科和妇幼保健服务人才倾斜的薪酬分配机制。推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优先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及时、适宜的健康服务。全面推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服务,提高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发挥蒙中医药在妇幼健康服务方面的独特优势,更好地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残疾预防等科普宣传和服务,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牵头单位:旗卫计局、旗发改局、旗教育局

  配合单位:旗财政局、旗科技局

  6.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开展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试点。加强与周边地区协作,完善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双向管理、协作配合制度。做好各类市场、产业园区、城市新建社区及城乡结合部等属地化管理、流动人口聚集地的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工作。巩固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一盘棋”工作机制。推进网上信息核查共享,加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强化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实施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和促进行动计划,重点面向农民工、青少年、妇女、儿童开展健康教育和干预项目,增强流动人口自我保健和防护能力。建立和完善留守妇女、儿童、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促进社会融合。畅通流动人口诉求和服务渠道,解决流动人口合理诉求,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旗卫计局

  配合单位:旗委宣传部、旗发改局、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人社局、旗文体广电局、旗综治办、团旗委、旗总工会、旗妇联、旗计生协会

  7.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设,优化整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巩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相结合的网络,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稳定和加强镇、村(居)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增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能力。按照卫生计生职能整合的相关要求,统筹各镇卫生、计划生育机构设置,按程序申报实施,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强化计划生育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落实村(居)党支部、村(居、社区)委会的计划生育职责,加强村级计生专干队伍建设,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做好人口信息统计以及承担健康教育等相关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工作。妥善解决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的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确保基层有人管事、照章理事。对村(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工作人员,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旗财政予以解决。加强计划生育统计信息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保持人员稳定。实行创建引领,组织做好新一轮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通过培育打造示范点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精细化服务管理活动,带动全旗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牵头单位:旗卫计局、旗编办、旗财政局、旗人社局

  8.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镇、村(居、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群众(居民)自治。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切实加强旗、镇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能力建设,更好地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与帮扶救助活动。组织开展诚信计生等活动,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牵头单位:旗卫计局

  配合单位:旗民政局、旗总工会、团旗委、旗妇联、旗计生协

  (三)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发展支持体系

  9.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力度。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保障政策,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力度,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扶助政策,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继续组织落实“少生快富”工程,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鼓励社会力量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服务。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牵头单位:旗卫计局

  配合单位: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人社局、旗住建局、旗扶贫办、旗残联

  10.提升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加强家庭信息采集和管理,为制定实施家庭发展政策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性别平等、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鼓励按政策生育。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全面开展创建杭锦后旗幸福家庭活动,广泛实施新家庭计划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困难,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功能。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助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推进“健康家庭行动”,建设健康家庭。加强家庭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单设或在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加挂“家庭健康指导中心”、“家庭健康服务中心”、“家庭健康服务室”的牌子,承担家庭健康管理、教育和服务职能职责,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工作提供保障支撑。落实并完善生育关怀制度。加大对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和独居老人的帮扶支持力度。将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与精准扶贫等扶持政策有机结合,安排扶贫项目、资金要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倾斜。

  牵头单位:旗卫计局、旗民政局、旗扶贫办

  配合单位:旗发改局、旗财政局、旗教育局、旗人社局、旗残联

  11.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加大宣传普及力度,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圆梦女孩志愿行动”,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依法保障妇女宅基地、房屋等财产继承权和土地草牧场承包权,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创造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成才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强部门协调和区域协作,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牵头单位:旗卫计局、旗总工会、旗妇联

  配合单位:旗委宣传部、旗公安局、旗教育局、旗文体广电局、旗市监局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党政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和落实到位。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确保规定的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免费政策、工作经费、人员待遇的落实,支持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计划生育工作。积极推动基层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网络和队伍建设。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对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牵头单位:旗委办公室、旗委组织部、旗政府办公室

  配合单位:旗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强部门协作。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充实和完善以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在研究重大决策、督促指导工作、综合协调相关部门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发展影响评估机制,加强前瞻性研究,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重点解决好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牵头单位:旗政府办公室、旗发改局、旗卫计局

  配合单位:旗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和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取得的伟大成就,加强人口基本国情、旗情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国策意识。大力宣传倡导按政策、负责任、有计划生育的理念,广泛宣传普及优生优育优教知识。总结推广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表彰先进典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准确宣传解读全面两孩政策,加强舆情监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牵头单位:旗委宣传部、旗卫计局

  配合单位:旗教育局、旗文体广电局

  (四)强化督导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决定》、自治区《意见》精神和本办法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改革任务。强化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督查指导,将贯彻落实中央《决定》、自治区《意见》和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内容。加强对各项改革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旗委、旗政府每年对各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及时组织重点整改。

  牵头单位: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

  配合单位:旗委组织部、旗卫计局

 

中共杭锦后旗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印发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主办)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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